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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申请执行人贺德虎、马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贺德虎,马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龙(曾用名张铁柱),男。被执行人贺德虎,男。被执行人马芙蓉,女。本院在执行张龙与贺德虎、马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龙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