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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4438黄春明与扬州市天缘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明,扬州市天缘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4438号原告:黄春明,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扬州市天缘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淮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敬云。原告黄春明与扬州市天缘宾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黄春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春明撤诉。审判员  薛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