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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481吴安宁与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安宁,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安宁,女,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秉汶,该公司总经理。破产管理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宜贯,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吴安宁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7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安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殷源源审判员  张旭东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旭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