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肖勇、熊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肖勇,熊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新华,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勇,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熊娜,女,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诉被告肖勇、熊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8元,减半收取18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承担。审判员 彭祖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