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刑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振森受贿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98号李振森:你因犯受贿罪一案,对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崇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和天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具有自首情节,应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开展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中,收受农户好处费17600元,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缓刑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