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浙0602刑初822号自诉人张林,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017年9月21日,自诉人张林以被诉人楼某某犯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楼某某刑事责任,并要求楼某某退还35万元款项。本院审查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根据自诉人诉称,其与被诉人存在合作投标关系,就所涉款项被诉人已出具欠条确认,双方形成的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现自诉人以被诉人构成侵占罪为由,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张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小丽二○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伊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