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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金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张金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149号原告: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817/917室。法定代表人:孙应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士杰,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金超,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亚,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朝阳道西侧*东方红路东段南侧金海园S-17。负责人;邵海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士琪,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金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合肥市锦鲤酒业营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