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袁小利,张国栋,谭小军,潘远兰,张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9966193A。负责人: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流沙坡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6813N。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相,执业证号:15104200010623808,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攀枝花市宏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巴斯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69157257。法定代表人:袁小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艳,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袁小利,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谭小军,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潘远兰,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张国梁,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艳、张国梁、潘远兰、谭小军、张国栋、袁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132726.41,执行费:73533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福田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流沙坡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897.10㎡[土地证号:攀国用(2008)第082**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艳、张国梁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路××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85号,武国用(2012)第21964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梁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51号七区1栋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攀房权证仁私字第××号,攀国用(2009)第16507号];四、查封被申请人王艳所有的坐落于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商业房地产一套[产权证号:攀房权证东私字第××号,攀国用(2012)第1177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上述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2017年10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89万元,剩余款项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分期履行,如未按期还款,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物。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乾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