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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峰与陆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陆仁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1480号原告:王峰,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君,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仁聪,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峰与被告陆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陆仁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7日,被告陆仁聪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仁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峰借款1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仁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