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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田生、吴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田生,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田生,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瑞,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陈田生与被执行人吴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系统,被执行人吴瑞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瑞名下坐落在政和县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进入拍卖程序,届时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瑞的南鼎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绍标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