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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鹏与被告赵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鹏,赵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87号原告:王岩鹏,男,汉族,住本区。被告:赵宗红,男,汉族,原住本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岩鹏与被告赵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岩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玉芳审判员  施丽群审判员  孙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