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昌军、车金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军,车金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宋昌军(身份证号码3710021989********),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车金岩(身份证号码3710021978********),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威海市。上述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民初1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