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金波与崔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波,崔海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785号原告:徐金波,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纪,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玉翠,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徐金波的妻子。被告:崔海卫,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金波与被告崔海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徐金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波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