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和小龙与樊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小龙,樊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012号原告和小龙,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村民,被告樊沛,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69号。法定代表人陶光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小龙诉被告樊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小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原告和小龙已预交500元,本院退回其250元)。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