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兆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6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兆刚,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新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兆刚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胡兆刚酒后驾驶车牌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西直门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胡兆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兆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兆刚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胡兆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兆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兆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