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倪来贵、吴庆辉与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来贵,吴庆辉,井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262号原告:倪来贵,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吴庆辉,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华,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卢哲,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来贵、吴庆辉诉被告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倪来贵、吴庆辉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准备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来贵、吴庆辉自愿撤诉,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来贵、吴庆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倪来贵、吴庆辉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美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