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罡与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罡,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异41号案外人:谷城映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立彬,该公司员工。原告:石罡,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被告: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娟,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罡与被告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31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谷城县恒通铸造有限公司、陈娟所有的价值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案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谷城映晖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谷城法院依据(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315-1号民事裁定书,在进行财产保全时误将案外人所有的财产一并进行了查封,应依法解除针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谷城映晖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谷城映晖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谷城映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剑峰审判员 詹宏伟审判员 邱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君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