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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红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红丽,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园中园小区。因被执行人未协助履行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