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杨与刘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刘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2891号原告:李杨,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告:刘铁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阿克苏市。原告李杨与被告刘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9月30日上午北京时间10:30到庭,原告李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杨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8元,已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牛复云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郎寅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