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苏艳玲、芦文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苏艳玲,芦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苏艳玲,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芦文林(系苏艳玲丈夫),男,1960年4月3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苏艳玲、芦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