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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叶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叶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1029号原告韩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联系。委托代理人彭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某,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赣县区。联系。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告叶志坚之妻。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董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