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黄少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黄少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16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薛志信,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王心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年,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黄少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美蓉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