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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恢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果庚、李英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果庚,李英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恢3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果庚(曾用名李英群),男,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英威,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果庚、李英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1月7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377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李英威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果庚、李英威名下其他银行存款,也未查到李果庚、李英威名下房屋、车辆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果庚、李英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2017)吉0202执恢3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