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雨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雨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48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路以北、东市街以东金华万达广场7幢2502室。法定代表人马XX。被执行人姚雨先,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雨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姚雨先自觉按(2017)浙0702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吴艳倩执 行 员 江康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汤靖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