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6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永与被告孙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永,孙丽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689号之二原告:刘清永,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孙丽霞,女,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刘清永与被告孙丽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清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清永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审 判 员 费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