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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768号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承德市兴业热力有限公司”补正为“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爽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