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768号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滦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8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8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中“承德市兴业热力有限公司”补正为“承德市双滦区兴业热力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爽审 判 员 陈晓冲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