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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胡昌明与公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明,公安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259号原告:胡昌明,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安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雷长林,该院院长。原告胡昌明与被告公安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昌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公安县中医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昌明撤回对被告公安县中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由原告胡昌明承担。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