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汉怡木器店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汉怡木器店,黄俊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7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1712K。法定代表人:吴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厚街汉怡木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组织机构代码:L2817191-2。经营者:冼小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俊义,男,汉族,住湖南省,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汉怡木器店(以下简称汉怡木器店)、黄俊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终5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建安公司从未与汉怡木器店建立承揽关系,更为授权黄俊义用私刻假印章签订承揽合同。(二)涉案证据终无法证明黄俊义、杨某系建安公司员工。(三)二审漏判上述请求,刻意回避转账凭证无效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将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安置区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建安公司。2014年3月13日,黄俊义以建安公司沙田项目部的名义与汉怡木器店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由汉怡木器店制作及安装位于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安置区,承揽费用及报酬合计2,362,200元。上述《产品购销合同书》系黄俊义以建安公司的名义与汉怡木器店签订的,黄俊义亦在该合同上加盖有建安公司名称字样的印章,虽然该印章并非建安公司备案的公章,但建安公司的员工杨某参与了事后的钥匙移交并加盖了建安公司备案的公章,事实上合同所指向的工程亦为建安公司所承建。且建安公司在诉讼中亦无法对其与黄俊义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在案涉工程中同类产品的来源、锁匙移交等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无论建安公司与黄俊义、杨某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其系以何种方式向汉怡木器店支付报酬,汉怡木器店均有理由相信与其建立案涉合同关系的是建安公司。建安公司二审上诉中主张汉怡木器店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亦印证了其与汉怡木器店之间存在案涉合同关系。一、二审据此对汉怡木器店要求建安公司支付承揽费用及报酬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建安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