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3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惠财与巴中市恩阳区花丛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财,巴中市恩阳区花丛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502号原告杨惠财,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巴中市恩阳区花丛中学。法定代表人何毅龙,校长。原告杨惠财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花丛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