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张明、宋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张明,宋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5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烟草局一楼。主要负责人:周鹏,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男,系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明,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宋嫦华,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告张明、宋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