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晨阳塑料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八公山镇朱岗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晨阳塑料有限公司,淮南市八公山镇朱岗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晨阳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朱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7394651T(1-1)。法定代表人:陈波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镇朱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朱岗村。法定代表人:朱玉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政,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淮南市晨阳塑料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八公山镇朱岗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市��公山镇朱岗社区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镇朱岗社区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