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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刘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刘从金,刘德梅,刘广,方红伟,詹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西岳大道182号,机构代码:88102657-6。法定代表人李宝慧,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险峰,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职工,住大悟县城关镇府前街西岳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撤回执行申请、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从金,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镇碧水华庭20栋2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德梅,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广,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红伟,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詹慧玲,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从金、刘德梅、刘广、方红伟、詹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