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谢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谢亮,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负责人张洪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亮,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岸区大智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亮、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