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中开、罗茂华与被执行人吴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中开,罗茂华,吴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11执90号申请执行人熊中开,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申请执行人罗茂华(原告熊中开之妻),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安松,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熊中开、罗茂华申请执行吴安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安松暂无适当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红波审判员 黄 炜审判员 王顺华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