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沈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沈汀,王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沈汀,男,1979年8月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执行人:王斌斌,男,1989年12月17日生,住陕西省白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0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汀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西侧恒大城7#楼2401号(预告权利证号:YG00025549)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办理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相关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喜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