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吕通、吴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通,吴国文,马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通,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吴国文,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民警,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马婷婷,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吕通与吴国文、马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吴国文、马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6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文、马婷婷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