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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单位鹿寨县四排镇鑫司晨建材经营部、梁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位鹿寨县四排镇鑫司晨建材经营部,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单位鹿寨县四排镇鑫司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鹿寨县四排镇长兴路。经营者谢幸宗,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梁俊,男,1973年7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0.903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执行款2000元,还剩7037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没有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3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覃韦波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韦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