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向萍与被告邵国乔、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萍,邵国乔,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998号原告:周向萍,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邵国乔,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李建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邵国乔。本院受理原告周向萍诉被告邵国乔、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向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向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