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向萍与被告邵国乔、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向萍,邵国乔,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998号原告:周向萍,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邵国乔,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李建华,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邵国乔。本院受理原告周向萍诉被告邵国乔、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向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向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向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