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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追缴黄超、四川省川福林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581号黄超、四川省川福林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追缴你/你单位违法所得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3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本院支付罚金,四川省川福林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元、黄超20000.00元;(2)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福林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违法所得金额2806820.00元;(3)负担案件执行费31668.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汇东路西段分理处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101701040007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附:一、本案由执行法官(人员)龚良忠承办,余运河担任书记员。联系电话:0813-470****。二、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