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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任喜平、李春英与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1执443号任喜平、李春英:你与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1民督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按支付令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42051.7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4元、执行费530.8元。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鑫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小慧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