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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易美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易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9794102G。被执行人易美清,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易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星阿兰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江西)代书记员  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