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华栋与河北华研卓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栋,河北华研卓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华栋,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原平市解村乡南岗村。被执行人:河北华研卓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吴华栋与河北华研卓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华研卓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河北华研卓筑加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