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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魏吉林、李治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吉林,李治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126号申请人:魏吉林,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陵县。被申请人:李治勤,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宁津县。在申请人魏吉林与被申请人李治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保全裁定,将被申请人李治勤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魏吉林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治勤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王立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