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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杜甫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殿杰,董事长。上诉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上诉人鹏涛建筑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逾期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鹏涛建筑公司签收该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鹏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汪世波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