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脉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脉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脉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脉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3612、3610、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脉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脉岳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