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与谢隆柒、谢月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谢隆柒,谢月莲,谢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住所地:贺州市星光路汇豪国际城上海商业街。负责人:XX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正璇,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隆柒,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谢月莲,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谢简,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诉被告谢隆柒、谢月莲、谢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谢隆柒已经偿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谢隆柒已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解决纠纷,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八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小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丽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