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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俊红与兰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红,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薛俊红,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被执行人:兰亮,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俊红与被执行人兰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亮已履行已生效的(2016)晋08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