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薛俊红与兰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红,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薛俊红,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被执行人:兰亮,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俊红与被执行人兰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亮已履行已生效的(2016)晋08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人民陪审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