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周斌、陈海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陈海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周斌,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海鸥,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陈海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124436.8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海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陈海鸥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海鸥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陈海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海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并已委托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查控财产状况,经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斌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海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借款本金124436.8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陈海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8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