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诉被告王新军、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王新军,刘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一审驳回起诉用)(2017)陕0526民初1696号原告李斌,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新军,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涛,陕西省蒲城县党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丽,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王新军、刘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春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斌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林代审 判员 李斌人民陪审员 曹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