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1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店口王国权废品经营部与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店口王国权废品经营部,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4219号原告:诸暨市店口王国权废品经营部。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金一路。经营者:王国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华军,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方山)。法定代表人:冯海表。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店口王国权废品经营部和被告杭州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暨市店口王国权废品经营部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滨审 判 员  边防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应琪 来源: